这样确实是一个好办法能够避免地方官员不知所措在刑名事务上产生混乱。
唯一的问题是刑部就剩下一个总务司实在太惨了点!
所以斟酌之后袁可立道:
“这样调整确实稳妥就是刑部只剩下一个司难以撑起六部。”
“刑部尚书、侍郎不能只管理一个司。”
对此早有考虑朱由检仿照后世的司法部为刑部设立了各种新机构向袁可立道:
“朕以为刑部除了处理各省刑名事务之外更重要的是管总。”
“要为刑名事务设立各种规矩让地方法司遵行。”
“礼部有仪制司刑部也该有法制司负责法制建设。”
“法制司要规范法律法规级别审查各种法律法规是否有矛盾之处是否需要修改以及执行时该如何处理。”
“朕之前给仪制司增加的规范地方法规、民间乡约、宗族家法职能和法律相关的可以转到法制司和礼仪相关的仍旧留给仪制司。”
“礼和法要分开各有各的职责。”
“涉及刑事判罚的都要归属刑部法制司。”
“涉及礼仪道德、不需要法律审判的仍旧归属礼部仪制司。”
这是很重要的职能袁可立觉得单是一个法制司就能安抚刑部。皇帝所说的管总对刑部确实更重要。
这还不止朱由检又说道:
“以后法制司要和仪制司合作成立礼法研究中心专门研究礼仪、法律制定和执行中的问题起草法律草案。”
“大明律要细化拆分为专门的刑法、民法、职官法、军事法、经济法、劳动法、诉讼法等法律给三法司和卫尉寺的司法执法提供依据。”
“这个研究中心可以邀请三法司、礼部、翰林院的官员以及民间德高望重的人员参与以兼职为主设主任主笔。”
这就更重要了袁可立从皇帝的话中听出他要把法律法规整理一遍急忙劝谏道:
“陛下大明律已经很好了不需要拆分法律。”
朱由检摇头说道:
“大明律固然很好但是太祖时期制定的法律有些已经执行不下去了。”
“历代先帝颁发的诏书对大明律也有修改。”
“朕打算把它拆分成具体的法律把历代的修改整理一遍编为正式法律和法律解释免得执行之时会有疏漏之处。”
这是现实问题袁可立在做推官时深有体会只能沉默以对。又听皇帝说道:
“朕先前说的法律法规级别和这也有关系。”
“从大明律拆分出来的法律是最高等级法律拥有最高效力属于第一等级。”
“其它法律是第二等级朝廷部门法规是第三等级地方法规是第四等级按地方级别划分。”
“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同位法有矛盾的地方要进行修改和解释。”
“各种判例也要明确给审判提供处理同类案件的依据。”
“这些都需要规范需要礼法研究中心研究。”
《明史》:
(洪武六年)其冬诏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定《大明律》。
为卷凡三十为条四百有六十。《名例》一卷四十七条。
《吏律》二卷曰职制十五条曰公式十八条。
《户律》七卷曰户役十五条曰田宅十一条曰婚姻十八条曰仓库二十四条曰课程十九条曰钱债三条曰市廛五条。
《礼律》二卷曰祭祀六条曰仪制二十条。
《兵律》五卷曰宫卫十九条曰军政二十条曰关津七条曰厩牧十一条曰邮驿十八条。
《刑律》十一卷曰盗贼二十八条曰人命二十条曰斗殴二十二条曰骂詈八条曰诉讼十二条曰受赃十一条曰诈伪十二条曰犯奸十条曰杂犯十一条曰捕亡八条曰断狱二十九条。
《工律》二卷曰营造九条曰河防四条。
(本章完)